破解他人芯片并大量生产发卖侵权芯片构成陵犯著作权罪
——某公司、许某、陶某陵犯著作权罪

一审:南京雨花台区法院(2021)苏0114刑初148号

二审:南京中院(2021)苏01 刑终716号
【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沁恒公司享有涉案打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运用于CH340芯片中,市场霸占份额巨大。被告单位及其总经理许某、发卖职员陶某未得到沁恒公司容许,反向破解CH340芯片,提取个中的GDS文件,再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封装后以GC9034型号发卖芯片830余万个,造孽经营数额达730余万元。
【裁判内容】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一审认为,犯罪各环节均以被告公司名义履行,被告公司多个部门参与个中,末了以被告公司芯片对外发卖,所得款项均归被告公司所有。故被告公司属于单位犯罪,许某系单位犯罪中负直接任务的主管职员,陶某系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均已构成陵犯著作权罪。一审法院讯断认定各被告犯陵犯著作权罪,对公司判惩罚金400万元,对许某、陶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个月,并惩罚金,没收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芯片。被告人均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裁定坚持。
【案例代价】
本案系通过认定构成陵犯著作权罪对集成电路及固化于个中的打算机程序予以充分保护的范例案例。以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指令序列属于受保护的打算机软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反向破解被害单位芯片,提取个中的文件后进行生产封装、发卖的行为侵害了被害单位的打算机软件著作权,毁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故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陵犯著作权罪。本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陵犯打算机软件犯罪的新类型形式,讯断在刑法没有规定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犯罪形态的情形下,通过认定其构成陵犯著作权罪而对涉及芯片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罚惩处,具有法律适用的示范和辅导代价。
本案讯断表示了最严格保护集成电路等关键核心技能知识产权的代价导向。涉案被侵害的芯片产品系南京集成电路企业研发生产的软硬件结合的创新产品,其高度集成化的创新设计使得产品质量提升的同时降落了本钱,市场认同度极高,既是企业的拳头产品,也是市场的网红产品。因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造孽经营数额巨大、复制发行侵权芯片数量巨大,侵权情节特殊严重,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400万元,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四年及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因此,本案讯断充分表示了在集成电路等重点行业上,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惩罚力度,严格掌握缓刑适用,有效发挥刑罚惩处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功能,表示了最严格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理念。
来源:江苏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