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修订通过《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

(以下称“新《公法律》”)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法律》有哪些变革?
涉及登记管理的紧张内容有哪些?
@各位企业卖力人
为了更加方便大家理解
公共做事局梳理了
新《公法律》中的要点问题
形成系列解析
请持续关注哟~
01
新《公法律》对股东会的权益有哪些新规定?
新《公法律》调度了股东会的权益,将原来的11项缩减为9项,取消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操持”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权益。个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操持”的权益授予了董事会,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未明确哪个管理主体的权益。这一调度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供应了更多的灵巧自治空间,有利于深化董事会权益的落实。
依据
《公法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02
新《公法律》是如何强化股东权利保护的?
新《公法律》进一步强化了对股东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等核心权柄的保护,特殊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新《公法律》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颠末议定议、监事会会颠末议定媾和财务司帐报告等材料的范围和程序,并许可股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查阅,保障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此外,还降落了发起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门槛,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则,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的提案权,确保股东能够按照合理的办法分享公司的盈利成果。
依据
《公法律》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03
新《公法律》对公司组织构造做了哪些调度?
1. 简化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许可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权益。
2. 对付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付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任务公司,经全体股东同等赞许,也可以不设监事。
3. 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4. 对株式会社、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办法和表决程序作了规定。
依据
《公法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04
新《公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辞任及补任规则有哪些变革?
1.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扩大,可以由代表公司实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当,不再局限于董事长、实行董事,普通的董事也可担当;
2.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程序,即辞任董事或经理职务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更加尊重法定代表人的意愿;
3.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补任的规定,明确了公司应该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旬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务,法定代表人辞任流程更加清晰。
其余,新《公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务承担也做了新的规定,例如: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实行职务造成他人危害,应该先由公司承担任务,若法定代表人存在差错,公司可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追偿。这些规定有利于督匆匆法定代表人规范履职。
依据
《公法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05
新《公法律》在一人公司的特殊牵制上有哪些松绑?
原《公法律》仅认可一人有限任务公司,并设置专节对一人有限任务公司进行特殊规定,但并未认可一人株式会社的形式。
新《公法律》进一步扩大了一人公司的范围,一人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再限定为有限任务公司,只有一个发起人也可以设立株式会社。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任务公司,进一步开释了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依据
《公法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06
新《公法律》如何应对公司的社会任务?
新《公法律》明确哀求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员工权柄保护、消费者权柄保护等社会任务。这一规定将匆匆使公司更加看重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社会任务,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依据
《公法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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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政通雄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