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小型汽车车辆
车辆号牌
所有人

违法次数
豫S16882
彭富银
9
豫S66009
陈培学
9
豫SB7885
符庆宾
7
豫SB9338
徐闯
7
豫SB8919
李国伟
7
豫SB1128
沈广阔
6
豫S19081
胡功成
5
豫S62998
葛加平
5
豫S56562
姜波
5
豫S53395
李良平
5
豫SA8698
付争超
4
豫S33309
王恩红
4
豫S35088
毕春林
4
豫S63131
展树悟
4
豫S63229
丁焕林
4
豫S55507
刁红
4
豫S57320
吴林
4
豫S56500
夏明俊
4
豫SB2005
李树萍
3
豫SB7600
任超贤
3
豫SB7698
温世林
3
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大型货车及所属货运公司
车辆号牌
所属货运公司
违法次数
豫SB5131
信阳同心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11
豫SB5591
信阳捷安运输有限公司
10
豫S63563
淮滨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9
豫S65678
淮滨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5
豫SB3121
信阳市安平物流运输做事有限公司
5
豫S33955
信阳市弘运集团潢川安顺货运有限任务公司
4
豫S38968
潢川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
4
豫S61869
淮滨县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4
豫S63285
淮滨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4
豫S68199
淮滨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4
豫SB1212
信阳阳光物流有限公司
4
豫SB2813
信阳市安平物流运输做事有限公司
4
豫SB3605
信阳鑫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4
豫SB3780
信阳阳光物流有限公司
4
豫SB6677
信阳捷安运输有限公司
4
豫SB8999
信阳捷安运输有限公司
4
豫S37878
潢川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
3
豫S65699
淮滨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3
豫S67999
淮滨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3
豫SA0006
信阳市协顺捷物流有限公司
3
豫SA3126
信阳俊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
豫SB1052
信阳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
3
豫SB2620
河南华驰运输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3
豫SB3836
信阳鑫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
豫SB3870
信阳捷安运输有限公司
3
豫SB5287
河南省宏庆汽车做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3
豫SB6278
信阳畅达运输做事有限公司
3
持AB证超分的驾驶人
姓名
准驾车型
累计记分
张瑞
B2
242
范大贵
B1B2
137
张吉福
A2
82
刘家忠
B2
73
范新华
A2A3
69
魏炳海
A2
67
王伟
B2
66
胡澄
A2
64
严宏建
A2A3
63
张建仁
B1B2
62
刘培忠
B1B2
56
徐殿角
B1B2
54
陈勇
B2
51
许德发
B1B2
48
李超
A1A2
48
胡保银
B2
48
龚振庆
A1A2
47
黎大龙
B2
45
杨扬
B2
45
方尊敬
A2D
42
腾代喷鼻香
B2
42
持AB证过时未换证的驾驶人
姓名
准驾车型
史东红
A2E
谢文新
A2
刘传友
A2
赵华全
A2
方家意
A1A2
陆启乐
B1B2E
谢鑫
A2E
李超
B2
简晓峰
A2
张光建
A2
耿修杰
A2
谢新文
B2
辛城
A2D
张金远
A2
代大欢
B2
陈龙
B2
乐东文
B1E
甘祖伟
B2
余中海
B2
杜威
B2
冯亮
B2
叶茂森
B2
胡宏超
B2
陈群
B2
黄卫
A2
祁金洲
B2
张瑞
B2
左刚
B2
左友生
B2
郑海成
A2A3D
张斌
B2
持AB证过时未审验的驾驶人
姓名
准驾车型
周桦
A2D
藏旺平
A2
齐滨滨
B1B2D
王祖炳
B2
鲁小强
A2
张保平
B2E
史东红
A2E
管建全
A2
谢文新
A2
杨东升
B1
段文祥
A2A3E
许军伟
B1B2
齐金海
B1B2E
高元礼
B1
赵保国
A2A3
董万辉
A2
陈春龙
B1B2
陈旭日
A2
刘传友
A2
余家斌
B2
张军成
B2
赵华全
A2
安理国
B2D
方家意
A1A2
池快意
A2
王全银
A2
何文忠
A1A2D
陆启乐
B1B2E
朱友亮
A2
陶鸿章
A2E
李文虎
A1A2
尹俊
B2
李守华
B1B2E
李秀芝
A2A3
四起酒后驾驶范例案例
(一)2018年1月18日,商城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对一辆牌号为豫S88007的小型轿车进行检讨时,创造车辆驾驶室内有酒味,民警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值竟然高达112mg/100ml,经核查驾驶员:雷某,准驾车型:C1。随后,民警依法将驾驶员带至医院采纳血样,经鉴定,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83.29mg/100ml。驾驶员雷某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备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2018年1月12日23时30分许,在罗山县子路镇东街京东快递门口,一辆鄂AY44D3号车与停在路边的一辆面包车相撞,闹事方四名当事人与被撞车辆所有人协商未果,吵闹不断,被撞车方报警。报警人指认刘某饮酒后驾驶鄂AY44D3号车发生交通事件,刘某为躲避酒驾的惩罚让汪某顶替自己,并电话联系其余两名朋友到现场帮忙。张某茂驾驶无号牌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赶到现场。闹事方四人都一身酒气且无理取闹,在子路派出所民警的帮忙下将四人进行抽血备检。1月16日,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件鉴定所鉴定,从刘某、张某茂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分别为224.27mg/100ml、96.29mg/100ml,同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并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三)2018年1月11日20时40分,韩某圳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SF5H1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淮滨县章营红绿灯路口南200米旁边时,在执勤巡逻民警的例行检讨中被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韩某圳的吹气值为101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遂将其带至淮滨县第一公民医院抽血。2018年01月12日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件鉴定所做出鉴定:韩某圳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33mg/100ml。目前,韩某圳已被刑事拘留,驾驶证被吊销。
(四)2018年1月11日23时30分许,陈某俊驾驶沪C5POP9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淮滨县第二公民医院路口时,撞到停放在路北侧的豫ST6132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件。事件处理民警创造陈某俊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61.5ng/100m1,已达醉酒值, 2018年01月12日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件鉴定所做出鉴定:陈某俊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6.20mg/100m1。目前,陈某俊已被刑事拘留,驾驶证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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