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合肥许某、王某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自2014年5月始,被告人许某租用做事器,采取“关关采集复制软件”“爬虫软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采集复制他人笔墨作品上传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供读者免费阅读以增加读者点击量,并通过广告同盟投放广告造孽获利。为扩大规模,许某于2015年景立合肥酷啋咪网络科技公司,先后聘任编辑、技能职员十余名,架设了小小书屋、虎踞阁、263ZW等6个盗版侵权网站,复制发行他人笔墨作品共500万余份,接管会员32万余名,网站总点击量约达18 亿次。仅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过宣扬易、洛米等广告同盟在其盗版网站上投放宣扬广告获利即达70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系许某聘任的首名员工,其明知许某从事陵犯著作权行为,仍长期从事侵权作品复制、编辑以及人为发放、人事管理等事情。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被害单位到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7年12月7日对许某、王某以涉嫌侵害著作权罪备案侦查并于2018年1月12日对许某刑事拘留。2月14日,合肥市高新技能家当开拓区公民审查院(以下简称“高新区公民审查院”)批准逮捕许某。7月12日,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高新区公民审查院于11月5日提起公诉。2019年4月26日,高新区公民法院以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四百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同年9月9日合肥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案例二合肥赵某某等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未经取得著作权人容许,指使被告人王某扫描排版正版图书,并由被告人徐某的华东印刷厂将王某排版的书本进行印刷、装订,同时雇用被告人王运某、王五某和王甲卖力日常盗版图书的接发货,再通过物流渠道将盗版图书销往全国各地。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王运某、王五某和王甲共计发卖盗版图书178万余册。2017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通州区赵某某租用的2个仓库内查获盗版图书近20万册。被告人赵某某共计向被告人王某支付扫描排版用度40余万元,向被告人徐某支付印刷装订用度180余万元。
被告人周某、刘某某分别低价购入盗版图书后加价卖给被告人谢瑞。被告人谢瑞雇佣陶阳某为其管理图书打包职员及联系上家供货,雇佣陶旭某为其管理网店客服职员及管理资金,雇佣汪安某、薛某、郝智某、陶严某为其从事盗版图书打包、打单等事情,将所购买盗版图书,通过在淘宝网开设的贝塔、胜雪、韵集等图书专营店对外发卖近59万册。此外,公安机关从谢瑞位于合肥的多个仓库中查货盗版图书5.5万余册,盗版光碟1.6万余张。
二、诉讼过程
该案经群众举报,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7日对本案备案侦查,并于2017年3月18日对赵某某刑事拘留。案发后,合肥市高新技能开拓区公民审查院(以下简称“高新区公民审查院”,合肥市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一由该院办理)审查官第一韶光与侦查职员取得联系,多次会同侦查职员召开案情研判会议,并提出取证见地。
4月24日,高新区公民审查院批准逮捕赵某某。7月24日,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以赵某某等16人涉嫌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官针对不同被告人任务划分、涉案数额等问题进行细致审查,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多次扣问被告人。高新区公民审查院于2018年2月5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高新区公民法院以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一百万元;别的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五年不等,并惩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19年6月10日合肥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案例三滁州程某、王某二人陵犯著作权案
(此案系中心宣扬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事情小组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最高公民审查院第四审查厅版权局联(2020)2号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一、案件事实
2018年2月,被告人程某、王某将购买的浙江海德公司数控系统中四种芯片拆解下来送到北京中关村落改造创展科技有限公司陈洪新(另案处理)处进行芯片解密,程序破解后,显示为成都鑫科瑞数控技能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程序。
被告人程某、王某连续购买空缺芯片通过改造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洪新将破解的程序烧录复制个中,再通过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电缆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2018年11月,王某注册成立蚌埠华数源掌握技能有限公司,两人以该公司名义在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卖陵犯成都鑫科瑞数控技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数控系统。截止案发,被告人程某、王某共复制鑫科瑞数控技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程序芯片2511份。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侦查闭幕,以被告人程某、王某涉嫌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定远县公民审查院移送起诉。定远县公民审查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滁州市公民审查院移送审查起诉,滁州市公民审查院于同年12月3日向滁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29日滁州市中级公民法院作出讯断,认定被告人程某、王某犯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发布缓刑四年,并惩罚金32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侵权芯片予以没收。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讯断已生效。
案例四合肥许某等三人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雪公司)于2013年1月注册成立,是一家从事墨水研制发卖的企业,其前身是合肥市蜀山区瑞雪文化用品厂。期间瑞雪公司研发一款摩摩擦墨水(又称热敏可擦墨水),直至研制成功,并批量生产投放市场。
被告人许某、李某、张某先后入职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条约、保密协议,个中许某、李某卖力发卖事情,张某卖力生产和原材料接送事情。2013年7月,瑞雪公司根据企业发卖发展须要在浙江义乌银海一区二楼成立办事处,并叮嘱消磨许某、李某卖力墨水发卖和掩护客户事情。许某、李某在摩摩擦墨水的巨大利益诱惑下决定瞒着瑞雪公司自己生产摩摩擦墨水发卖给客户。2014年3月尾,许某、李某利用行业在宁波开展会将张某带至他们在义乌的生产窝点,奉告张某他们在私自生产摩摩擦墨水的情形,并约请张某参与,其目的是利用张某懂生产知识和能打仗到摩摩擦墨水的详细流程配方的条件,张某当时未明确表态,回合肥后许某、李某再次找到张某,承诺给张某在义乌期间的20%股份,张某终极赞许。张某分两次将瑞雪公司正在生产的摩摩擦墨水流程工艺配方单在瑞雪公司大门口交给许某。
2014年9月,许某,李某购置了大型摩摩擦墨水生产设备,并将生产地点从义乌转移至合肥包河区马厂里附近的一个民房,在这期同张某股份提升至25%,剩余股份由许某、李某平分。2016年7月,许某、李某两人将机器设备运至六安市京东工业园一处厂房,连续生产摩摩擦墨水发卖给义乌一带客户,并聘任梁启兵为其生产,直至2017年7月案发。
经鉴定,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摩摩擦墨水配方密点不为"大众知悉。许某、李某、张某生产的墨水与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墨水秘点存在物料与配比的相同。期间陵犯商业秘密行为共给权利人造成丢失共计6573732.9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闭幕,以被告人许某、李某、张某涉嫌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高新技能家当开拓区公民审查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机关受理后于2019年1月13日、3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由于案件繁芜,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经补充侦查后,2019年6月11日本案向合肥高新技能家当开拓区法院移送起诉,该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26日、2020年1月15日先后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3月3日,合肥高新技能家当开拓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一百八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许某、张某提出上诉,2020年5月25日,合肥市中级公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案例五滁州李某、华某陵犯著作权案
(本案系中心宣扬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事情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和最高公民审查院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苏州市幕研网络科技有限公法律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人华某(系被告人李某之妻),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苏州市幕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江苏省昆山市。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为获取百度同盟广告收入,在明知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公安部、高检院、最高法分别指定滁州市公安局备案侦查、滁州市琅琊区公民审查院审查起诉、滁州市琅琊区公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1月2日,滁州市琅琊区公民审查院将该案起诉至滁州市琅琊区公民法院。同年3月10日,滁州市琅琊区公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2020年3月17日,经滁州市琅琊区公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发布缓刑一年,并惩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华某构成陵犯著作权罪,单惩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华某提出上诉, 2020年6月3日,滁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二被告上诉,坚持原判。
案例六宣城聂某等四人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假冒注册牌号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聂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告人陆某、徐某联系,发卖假冒江苏洋河酒厂株式会社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给二人,二人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给付等办法,给付聂某酒款共计公民币985950元。被告人陆某、徐某将从聂某处购买的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发卖给罗学敏、刘友喷鼻香等人,款额合计767972元。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被告人陆某共同租用的车库中及二人居住的家中,查扣江苏洋河酒厂株式会社的42%“海之蓝”1944瓶、42%“天之蓝”334瓶、52%“梦之蓝”M3酒22瓶、52%“梦之蓝”M6酒6瓶,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牌号的白酒,货值金额合计246000元。
2019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聂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落76号出租房进行查抄,现场查扣“天之蓝”12瓶;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宣城市联邦物流大市场查扣被告人聂某欲发卖给被告人陆某、徐某的“海之蓝”360瓶,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牌号的白酒,货值金额为12760元。
2019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聂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落76号出租房查抄时,当场查获被告人聂某、刘某已制作完毕准备装箱的第七代(水晶瓶)52%“五粮液”120瓶,上述物品为假冒注册牌号的白酒,货值金额128940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闭幕,以被告人聂某、陆某、徐某、刘某涉嫌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向宣州区公民审查院移送审查起诉。宣州区公民审查院于2020年7月23日转至宣城市公民审查院审查起诉。
宣城市公民审查院受理审查起诉后,承办人经审查创造,聂某先后存在发卖他人假冒注册牌号的白酒及发卖自己制作的假冒注册牌号的白酒,刘某仅帮助聂某制造并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白酒。根据干系法律阐明规定,履行假冒注册牌号犯罪,有发卖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该实施数罪并罚。
2020年9月3日,宣城市公民审查院以被告人聂某、陆某、徐某犯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被告人聂某、刘某犯假冒注册牌号罪向宣城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公诉。宣城市中级公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做出讯断,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一万至七万不等罚金,个中徐某、刘某适用缓刑。现该讯断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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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恒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