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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环境之一的,除法人承担任务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造孽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遮盖真实情形、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躲避债务的;
4、终结、被撤销、被发布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短长关系人遭受重大丢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危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