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原为许昌市某纺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公司的工厂从事电工一职。自2018年以来,该公司辞退了很多员工,闫某也在个中。被辞退后的闫某对公司心怀不满,为泄私愤,他将公司纺织车间18台梳棉机上电路板的稳压器芯片偷偷拆掉藏于家中,使该公司这18台梳棉机无法按时投入生产,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经济丢失。经河南胜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闫某涉嫌毁坏许昌市某纺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造成的停产丢失进行评估,评估咨询见地为停产丢失143.452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闫某已于被害单位许昌市某纺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包涵。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为发泄个人不满感情,毁坏机器设备,毁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丢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毁坏生产经营罪,鉴于闫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已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包涵,可从轻惩罚的辩解见地法院予以采纳,故作出上述讯断。